《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保修责任,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保修起始日期从该物业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再转让后,原房地产转让人应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首先要区分这一质量问题是哪一方的责任造成的。根据责任造成主体的不同,大致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由业主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业主由于装修不当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在承重墙上挖洞等,那么这种情况应由业主方自行负责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影响邻里正常生活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开发商或建筑商缘故造成的质量问题。业主方应按照其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以及其他质量保证的约定和承诺,找开发商处理解决。有时会出现开发商和建筑商相互推诿的情况。对于业主来说,他和建筑商是无任何合同关系的,因而,他只需要找开发商解决即可。至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商拖入其中,与业主无关。如果完全是因为房屋的自然缺陷引起的墙面渗水等质量问题,开发商除负责维修外,还要根据此质量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装潢的损失等。
3:由第三方(如邻里)引起的质量问题,如邻居装修不当造成的墙面渗水等情况,则根据《民法通则》对一般侵权的处理方法来办,即由侵权行为人进行修缮,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上海高品质楼盘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