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银行已对明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定出原则性方案:对原来就执行住房贷款利率,同时无逾期贷款的客户,在2006年1月1日 进行利率调整时,银行在2006年将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
本周,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召集部分会员银行,就各相关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有关规定,对2005年3月17日 以前银行发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的情况进行交流。
根据央行规定,2005年3月17日 (含2005年3月17日 )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开放,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2005年3月17日 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 起按此规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银行认为,一般来说对原来就执行住房贷款利率,同时无逾期贷款的客户,在2006年1月1日进行利率调整时,银行在2006年将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即贷款期限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5.184%;贷款期限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5.265%;贷款期限五年以上:年利率5.508%。贷款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客户仍执行原合同利率,不作调整。各商业银行法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