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认为,卖家见房价上涨后悔出售,分别于8月4日和8月8日,带人到装修现场骚扰,要求提价10万元,直至110民警到场才停止争吵,致使装修延误。9月26日,开发商已获得大产证,卖家拒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将房产过户给自己,这些行为已违背了合同约定,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办好小产证,与己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过户。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应当由第三人中介公司签字,但买卖条款的内容中介公司并未签字,协议未成立。自己的房屋是尚未取得小产证的期房,且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偷逃税收的情况,应为无效。自己在事件中有一定过错,愿意返还收取原告的定金并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但要求终止居间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介公司则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继续履行,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小产证,取得小产证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1.71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主审此案的陆罡法官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其再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以房屋是尚未取得小产证的期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避税条款应认定无效。诉讼时被告已具备取得小产权证的条件,履行买卖合同已不违反期房限转政策。双方仍应履行除此条款之外的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