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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交易风险 购房者需慎买动拆迁配套商品房

发布: 2008-6-25 09:11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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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展,动拆迁工作也得以广泛开展。被动迁的房屋权利人在获得补偿时往往会选择配售的动拆迁配套商品房。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会出售他们的配套商品房。因此,讨论动拆迁配套商品房交易风险的问题十分必要。

  一、配套商品房屋的产生。

  1、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安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获得配套商品房的权利人是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和合法的受偿人。其中拆迁区域系根据国家规划及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这个区域的土地性质可以是国家所有土地 (例如城镇居住用地),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土地(例如农村宅基地);

  3、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或受偿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时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和配套商品房安置的补偿方式,而选择了配套房安置的,即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获得相应面积的配套商品房;

  4、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或受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买的商品房,或根据法律和政策申购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则不属于配套商品房的范畴之内。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程序进行交易。

  二、动拆迁配套商品房屋的特点。

  1、配套商品房是政策性居住房,其选址、构建、价格都系政府确定,一般低于商品房价格进行出售,它是提供给国家重大工程、旧城区改造等项目的被拆迁人和受偿人的优惠住房。这就决定了配套商品房不管在取得或买卖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特别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2、 配套商品房开发单位在预售时的预售许可证上标明 “配套商品房”;在与动拆迁权利人签定售房协议时,协议上注明“配套商品房”的字样;动拆迁权利人取得的产权证上也注明“配套商品房”的字样。因此,配套商品房必须满5年才能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只能遵照法定程序由国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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