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办法,符合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建设投资额占总建设投资额不足百分之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等情形的土地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行负责征地拆迁的,按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闲置费;除此之外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按基准地价的5%计收土地闲置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