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上午,历经13年酝酿、八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今,《物权法》实施两个月过去了,我们发现,相对于其他一些条款,如拾金不昧、七十年后产权自动延续等较温和的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激化!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打算着手“弹劾”物业公司的小区,竟然直逼三位数!那么,在《物权法》的名义之下,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真的非要通过如此激烈的手段才能得以化解吗?《物权法》给业主带来的究竟是权益的维护,还是权利的扩张呢?
发布人:阿豪 同意龚老师的观点。有危机,才能催生更好的服务。
发布人:龚老师 换个积极的角度,《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权力,也是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种促进和激励。有了危机意识才能做好事!而相信不久之后,会有更多的细分的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都可以考虑对其进行聘用。
发布人:韩女士 我翻了一下《物权法》,有如下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 ……; (六) ……;(七)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出台之前,如果要所谓的“弹劾”物业公司,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现在只要过半数就可以了,也难怪外面准备换物业的小区越来越多!但是,我就很担心,物业解聘之后的问题怎么办!
发布人:张小姐 《物权法》规定,对业主不缴物业费的行为,不排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权提起诉讼;业主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物权法》并不像管小姐说的那样纯偏向业主;而且由于物业费收不上来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已经由此有了起诉的法律依据。物业完全可以汇同业主委员会一起,通过法律途径改变现状。
发布人:管经理 我管理的小区,是个动迁住户占多数的老式小区,自建造以来,收物业管理费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整个小区勉强靠收取社会车辆的地面道路停车费维持运行。如今这部分收益必须归业主共有,我们最多收取15%左右的管理费用。其实说句公道话,光物价飞涨,物业管理费却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就够广大物业工作人员头大的了,如今还要面临被解聘的可能,那真的叫是雪上加霜。
发布人:傅太太 《物权法》就是给老百姓撑腰的!“建筑区划分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还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我就是手持《物权法》,要到了车位的——业主还没满足,怎么能借给非业主呢!
发布人:丁先生 在原先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物业服务机构被称为“物业管理企业”,它要表达实际意义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但是很大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在之前都借此以“管理业主者”自居,完全忽视了业主对物业的权利。这次《《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服务”二字就明确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
发布人:盛先生 我们撇开表象不谈,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针锋相对的问题根子在哪儿?钱!我们随便举几个例子:利用小区里住宅外墙、屋顶做广告,收的钱归谁?维修基金不够了,收不上来。经年累月不交物业管理费,却还嫌物业管理失职。物业收费要涨,却没有几家业主同意。——其实就是两大类:“一,业主嫌付得多;二,物业愁收得少。” 发展到后来,物业雇凶杀人,业主打伤物业经理等极端事件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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