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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 户赠与仍有效

发布: 2008-5-26 19:42 | 作者: 金窝窝 |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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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肖先生来电询问:我一位朋友几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让我居住,并写下字据表示愿意将该商品房赠给我,房产证办下来后,他又把房产证交给我,但双方没有及时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这位朋友出国了,他的家人想把房子要回去。请问,赠与的房屋没有过户,赠与行为有效吗?我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长沙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王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此外,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我国《物权法》对房屋的产权变更是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确定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从这两条条款来看,王先生的朋友给他写有书面赠与的相关字据,并将房产证交给他,王先生也已开始在该房屋中居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不过,王先生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消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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