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6次)并且贷款前6个月为连续缴存。
除配偶外的产权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