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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终下“强征令” 哪些房产仍能免税?

发布: 2008-2-20 03:44 | 作者: 于兵兵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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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7月27日  

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号文)突然现身,由此,争议长达12年之久的二手房个税终下“强征令”。通知将于8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市场人士连夜热议,投资客将度过一个不眠之夜。不少人士表示,个税强征后二手房交易可能缩水50%。但是两种免税类型以及房产持有时间计算方式的改变,也给市场开出了稍显宽松的通道。 

两类房产仍免税

108号文规定,对两类二手房产交易仍给予免税优惠。其第五条称: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原地产人士表示,如果加上征税起征点前置,多数老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免征优惠。如果以购房合同或发票作为凭证,大多数公房都在5年购房时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因此,公房基本都处于免征行列。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5年以内出售无赢利,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新政对经济适用房也无过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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