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原本是四川某机械厂的员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搬进了由单位修建的员工宿舍楼,他住在顶楼。几年后,那家机械厂便解体了。前年,他发现自己家的屋顶漏水,便花了4000元请人将屋顶进行了修补。
屋顶修好了,原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章先生却始终有一个问题弄不明白。章先生说,自己家属于房屋的最顶层,表面上看屋顶漏水和楼下的住户没有关系,但是屋顶是整栋楼的屋顶,应该是大家共同的财产,不能因为自己家住在顶楼,屋顶漏水就只由自己家负责。“打个比方来说,我家楼下的住户如果发现我家的地板漏水,他们肯定会找我修补我家的地板。但是,我家在顶楼,屋顶漏水表面看来与楼下的住户无关,我只能自己掏钱维修,这好像不公平啊!”
据了解,章先生刚搬来时,原单位就和他口头约定好,顶楼屋顶属于公用面积,凡是用于其上任何费用,都应由住在这栋楼的所有住户平摊。他认为,既然有这个约定,那修补屋顶的费用应该让大家来共同承担。但是,宿舍楼的所属单位已解体,也没有物管,无人出面组织大家集资修房,另外,楼房早就过了5年的保修期,他自然没有办法找其他人来出这笔钱。章先生问:“现在,我还有没有权利让住在这栋楼的住户一起来分担这个修屋顶的费用呢?”
谷岩:顶楼漏水维修费该大家出顶楼屋顶为整栋楼的共有部位,根据我国财产权规定,凡属于共同财产的共有部位出了问题,其房屋维修金应有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故章先生家的房屋漏顶问题,并不是他私人的问题,修补屋顶的费用,也不应该由他一人承担。章先生是有权利让整栋楼的业主集资的。如有人拒绝共同承担这笔费用,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闻建华:可通过专项维修金解决本案中章先生在原单位解体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将原单位房屋购买,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因此,其属于自己房屋专有的部分维修养护应由章先生自行承担,楼房共用设施损坏,应由整栋楼房的所有业主共同出资维修。依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楼顶为楼房的共有部分,而不是为某一层所有。依据《物权法》和新《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通过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的办法,由相关的产权人共同进出资进行维修养护。
一般情况下,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有权利向出卖人要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依照相关法律楼顶的质保期是五年,在这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购房人是可以向房屋出卖人主张要求修补。但过了质保期,如是住顶楼的人个人过错造成就由他本人承担这个责任,如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情况,屋顶作为共有设备其维护应该由所有业主承担,就本案而言章先生所住楼顶漏水无论是依照当初的约定还是现行的法律法规都应该由所有业主有责任共同出资修复。
同时,依据《物权法》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共有设施的专项维修金收取使用因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章先生应该提议召集所有业主、召开大会,业主也是有法律义务参加这个会议,共同讨论筹集建房屋维修金来,这个过程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也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报记者缪扬实习生余之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