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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的基本知识

发布: 2007-11-16 12:10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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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我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目前其基本类型主要包括平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等。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面积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

安居房

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国家安居工程是国家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国家安居工程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3年多来,全国共竣工国家安居住房面积5576.32万平方米,为70多万户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据国家权威部门透露,今年继续建设国家安居工程,但要淡化国家安居工程这个概念。明年国家安居工程将并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之中。

 

廉租房

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 

集资房

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本文TAG: 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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